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而於民國97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均未逾6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94年2月2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數罪合併定執行刑逾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且自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應參酌同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及90年1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認屬得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惟上開確定判決,並未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
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業經同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前述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按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解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刑│與編號2至13之罪,應│與編號1、3至13之罪│與編號1至2、4至13│與編號1至3、5至13│││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28條│第28條│第28條│├───────┼──────────┼──────────┼──────────┼──────────┤│犯罪日期│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編號│5│6│7│8│├───────┼──────────┼──────────┼──────────┼──────────┤│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刑│與編號1至4、6至13│與編號1至5、7至13│與編號1至6、8至13│與編號1至7、9至1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年│年│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28條│第28條│第28條│├───────┼──────────┼──────────┼──────────┼──────────┤│犯罪日期│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3日│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編號│9│10│11│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刑│與編號1至8、10至13│與編號1至9、11至13│與編號1至10、12至13│與編號1至11、13之罪│││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年│年│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28條│第28條│第28條│├───────┼──────────┼──────────┼──────────┼──────────┤│犯罪日期│96年12月25日│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編號│13││││├───────┼──────────┼──────────┼──────────┼──────────┤│罪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刑│與編號1至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犯罪日期│97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7年度偵字第69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