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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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6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7號聲請人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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