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9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99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