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9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9526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劉義薪 即 劉培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鍾峯連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鍾峯連之郵局存款皆因金額不足扣抵手續費而不予執行,而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址設於雲林縣,有債務人劉義薪即劉培正勞保投保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為雲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