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6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6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9號聲請人 鐘金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公平原則、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5條生命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核本件聲請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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