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32號聲請人 蕭仲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卞文輝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卞文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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