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2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楊秉澔
被   告  楊昊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1228號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5日起,以每月租
金新台幣(下同)4000元,押租金8000元,租期為1年,向
被告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之雅房一間,
被告於雙方終止租賃契約後,同意返還押金,但至102年4月
9日止,已逾2個月,原告仍未收到押租金8000元,為此爰依
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
三、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
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
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
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著有83年臺上字第
2108號判例可參)。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即102年5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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