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張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健國際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熙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
  46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法律條文,及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支票係提示前或後所取得
  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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