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王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糾紛,原告本以被告於貸款契
約書上填載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左營區建業新村52號,而向
本院提起訴訟,嗣因被告設籍在屏東縣,乃聲請移轉管轄。
茲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為法人,並無合意管轄
之適用,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號,此
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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