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3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張如珩 債務人 何黃美月 債務人 何澤聰 債務人 何澤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黃美月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案件之同一請求,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促字第2953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院輔96執日字第57338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況聲請人既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亦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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