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0號抗告人 曾淑卿
曾光雄 曾振華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南薰 、 武宛玲 、 林麗玉 、 蔡炯燉 等有關司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於101年7月4日提出行政訴訟陳報聲明狀,陳報聲明上開裁定因不合法提起撤銷訴訟事,指摘該裁定違背程序,依民法第73條、第74條應屬無效且應撤銷,訴請最高行政法院依法撤銷等語;應認屬對該裁定不服而起抗告論)。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