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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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258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丁○○應給付丙○○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元之原因事實及依據為何?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其債權債務關係,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