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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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56號原告臺中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告子○○兼訴訟代理丑○○人被告乙○○被告辛○○法定代理人己○○
卯○○被告寅○○
丁○○被告己○○兼訴訟代理庚○○人被告壬○○
癸○○上二人共同辰○○法定代理人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辛○○住臺中縣○○鄉○○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辛○○住臺中縣○○鄉○○○○路○巷○○號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壬○○住臺中縣○○鄉○○街○○○號被告癸○○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壬○○住臺中縣大里市○○街○○巷○○號被告
癸○○住同上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辰○○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