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4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本院97年度婚字第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上訴訟之請求者,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提上訴理由狀。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