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請求之金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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