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彰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