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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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214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6年11月29日送達債務人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查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12月26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