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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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鍾嘉村相對人 高月英 即高帶之繼承人
高頂数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開會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分別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有之臺南市○○區段土地,係位於臺南市第134期佃北(二)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內,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為通知相對人參加上開市地重劃區第二次會員大會,以開會通知函通知相對人開會相關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分別以查無地址及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開會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開會通知函、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高月英即高帶之繼承人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街1段382巷42號,高頂数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二紙附卷足參。聲請人分別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開會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分別經郵局以查無地址及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且查無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佳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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