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產品(傳真機)壹臺及大樂透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美津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電子產品(傳真機)1臺及大樂透六合彩手冊1本,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2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1年2月10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65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迄102年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佐。而該案扣案之電子產品(傳真機)1臺及大樂透六合彩手冊1本,均屬被告所有,供其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1年度保字第8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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