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明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4月,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附表: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明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5日│100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2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3549號│字第2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港交簡字第146│102年度六交簡字第6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5日│102年1月17日│├─┼────┼───────────┼───────────┤│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港交簡字第146│102年度六交簡字第6號││││號│││決├────┼───────────┼───────────┤││判決確│101年11月5日│102年2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85號(已執行完畢)│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