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汝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元耀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