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宗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9,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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