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康總站大藥局即 謝思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士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