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玫伶
郭秋美
江厚銓
賴秋如
被 告 林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