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科銘本件被告陳科銘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科銘本件被告陳科銘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