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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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374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告 廖振宏 即宏門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7,70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1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鷹平
附記:本件係依民事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其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