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8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晏雪

黃大建

被告 李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之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3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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