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選任辯護人黃俊達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選任辯護人賴鴻鳴選任辯護人黃俊達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賴鴻鳴
黃俊達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