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被告丙○○○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法書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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