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叁拾肆萬叁仟肆佰零伍元,折合銀元叁仟叁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