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