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台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警察局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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