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驗後毛重0點四五公克),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六三號被告甲○○毒品管制條例案件中查獲之毒品,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本件扣案安非他命一小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第九一0四—一九0號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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