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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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蕭仁杰律師被告丑○○
卯○○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A○○選任辯護人 陳生全 律師被告黃○○
寅○○壬○○天○○B○○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訴字第687號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16號、1517號、1518號、520號、1522號、1814號、2014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進行審判外協商,本院認為適當,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丑○○、卯○○、黃○○、寅○○、B○○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立欣科技有限公司」、「C○○」、「 春田 貿易有限公司」、「D○○○」、「美德亞有限公司」、「E○○」之印章各壹枚及如附表編號1、6、7、8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A○○幫助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午○○(另行審結)在臺北市○○區○○○路37之1號3樓成立「貝爾金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貝爾金流公司),並任實際經營負責人,惟其另覓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子○○(另行協商判決)為登記負責人。並邀請辰○○(另行審結)擔任該公司之顧問,負責指導教授公司之主管及員工。辰○○則再介紹亥○○(另案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5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擔任該公司之業務主管,總攬負責偽造證件及詐欺貸款案件處理。午○○另聘僱巳○○(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擔任公司之員工、乙○○擔任公司協理,負責會計帳目及人事行政工作,及聘僱丑○○及辛○○、甲○○、庚○○(以上三人均另行審結)為公司員工,負責招攬無資力之客戶委託貝爾金流公司辦理貸款。
㈡自93年12月起,亥○○透過公司員工丁○○(另由檢察官移
送併高院審理)、巳○○、丑○○、辛○○、甲○○、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黃○○、庚○○及基信行銷公司之負責人卯○○及員工B○○等人,對外尋覓急須用款,而無資力之天○○、壬○○、寅○○及未○○(另行協商判決)、宙○○、戊○○、宇○○、癸○○、己○○、丙○○(以上六人均另行審結)等人後,亥○○等人明知上開客戶均無資力,信用不佳,根本無法向銀行辦理貸款,竟向其等表示只要支付偽造如附表所示在職證明等資力證明文件之包裝費,即可順利向銀行貸款。壬○○為辦得貸款而同意支付包裝費後,即分別與亥○○、丁○○、巳○○、丑○○、辛○○、戌○○、黃○○、庚○○、卯○○、B○○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在職證明等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另天○○則與其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亥○○向基信行銷公司之員工A○○拿取專門代為製作不實在職證明等資力證明文件之「林先生」之連絡電話。A○○明知「林先生」是專門替人偽造資力證明文件,而F○○找「林先生」係為偽造貸款人之在職證明辦理貸款,竟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林先生」之聯絡電話予亥○○。
㈢亥○○取得「林先生」之電話後,即自行與「林先生」聯繫
,並陸續在貝爾金流公司附近等處所,將上開貸款人之身分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後,由其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偽造其等之不實所得扣繳憑單及春田貿易有限公司、志昌工程有限公司、蜜世界蔬果專賣店、立欣科技有限公司等在職證明,均足生損害於上開公司行號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亥○○再據以向上開申辦貸款之客戶索取按扣繳憑單每件新臺幣(下同)500元、在職證明每件500元或全套即前2者含公司資料及照會3000元計算之包裝費。亥○○取得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信用資料,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持向如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以為行使。並由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臺北富邦銀行八德分行等銀行承辦人員,或知情之花旗銀行板橋分行之行員申○○(另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盛分行之行員地○○、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行之行員G○○(後2人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等銀行貸款申請審核業務之人,由申○○等3人居中策應,違背任務不予翔實查核申請人之信用,明知上開申請人等申請人之信用資料不實,使各該銀行之貸款審核之相關人員陷於錯誤,順利通過甄審、照會及對保,而分別核撥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得逞(詳細詐貸之時間,手法及金額如附表所示)。
㈣申辦貸款之客戶須支付貝爾金流公司核貸金額之3%至百分之
10%不等之服務費,銀行撥款後,由業務人員朋分4成獎金、單位主管朋分1成、亥○○分款0.5成,乙○○分款0.5成,其餘則交回貝爾金流公司。
二、證據:㈠被告乙○○、丑○○、卯○○、A○○、黃○○、寅○○、H○○、天○○、B○○等人之自白。
㈡證人戊○○、宇○○、癸○○、己○○、地○○、E○○、
巳○○、I○○○、G○○、J○○、C○○、戌○○、申○○、酉○○、玄○○、K○○等人之證詞。
㈢如附表所示之貸款申請書暨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乙○○、丑○○、卯○○、黃○○、寅○○、B○○願
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㈡被告H○○、天○○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㈢被告A○○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㈣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㈠未扣案之偽造之「立欣科技有限公司」、「C○○」、「春
田貿易有限公司」、「D○○○」、「美德亞有限公司」、「E○○」之印章各1枚及如附表編號1、6、7、8之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㈡本件被告等人之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且無不得減刑之情事,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
主文所示。
五、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第212條、216條、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貸│貸款│偽造之證件│貸款銀行│貸款│貸得│偽造│相關文件之卷││號│款│時間│││種類│金額│或盜│證所在卷頁│││人││││││用之││││││││││印文││││││││││數││├─┼─┼──┼───────┼────┼──┼──┼──┼──────┤│1│未│94年│1.美德亞有限公│台北富邦│信用│47萬│偽造│附於95年度偵│││0│7月│司之各類所得扣│銀行八德│貸款││之「│字第1516號卷│││0│28日│繳暨免扣繳憑單│分行│││美德│第6-15頁│││││2.美德亞公司在││││亞有││││││職證明書││││限公││││││3.財政部臺北市││││司」││││││國稅局93年度綜│--------│----│----│及「││││││合所得稅納稅證│新竹國際│信用│17萬│E0││││││明書。│商業銀行│貸款││0」││││││4.財政部臺灣省│桃園三民│││之印││││││北區國稅局93年│分行│││文各││││││度綜合所得稅各││││1份││││││類所得資料清單││││││├─┼─┼──┼───────┼────┼──┼──┼──┼──────┤│2│甲│94年│無(佯以甲甲0│中國信託│現金│7萬│無│無│││甲│6月│任職貝爾金流公│商業銀行│卡││││││0│28日│司主任,為甲甲│承德分行│││││││││0接受銀行照會││││││││││,使銀行陷於錯││││││││││誤。││││││├─┼─┼──┼───────┼────┼──┼──┼──┼──────┤│3│己│94年│1.財政部臺灣省│聯邦商業│汽車│50萬│無│95年度偵字第│││0│5月3│北區國稅局92年│銀行南京│貸款│││1517號卷第56│││0│日│度綜合所得稅各│分行││││-60頁│││││類所得資料清單││││││││││2.春田貿易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4│天│94年│未任職於彩柏工│慶豐商業│信用│40萬│無│95年度偵字第│││0│6月9│程有限公司,但│銀行忠孝│貸款│元││1520號卷第6-│││0│日│於申請書內虛偽│分行││││17頁│││││記載為該公司之││││││││││工程主任,而使││││││││││銀行陷於錯誤。││││││├─┼─┼──┼───────┼────┼──┼──┼──┼──────┤│5│壬│94年│1.美德亞公司各│中國信託│信用│25萬│無│95年度偵字第│││0│7月7│類所得扣繳暨免│商業銀行│貸款│││1521號卷第6-│││0│日│扣繳憑單│承德分行││││10頁、11-15│││││2.未任職於美德│││││頁│││││亞公司,但於申│--------│----│----│----││││││請書內虛偽記載│慶豐商業│信用│24萬│無││││││為該公司之工程│銀行忠孝│貸款││││││││部課長,而使銀│分行│││││││││行陷於錯誤││││││├─┼─┼──┼───────┼────┼──┼──┼──┼──────┤│6│宙│94年│1.立欣科技有限│台北富邦│信用│40萬│偽造│95年度偵字第│││0│4月│公司員工在職證│銀行八德│貸款││之「│1522號卷一第│││0│12日│明│分行│││立欣│7-24頁、61頁││││----│2.立欣科技有限│--------│----│----│科技│││││94年│公司各類所得扣│同上│現金│4萬│有限│││││4月│繳暨免扣繳憑單││卡││公司│││││19日│││││」及│││││----││--------│----│----│「C│││││94年││國泰世華│信用│未遂│00│││││4月││銀行安和│貸款││」之│││││15日││分行│││印文│││││----││--------│----│----│各1│││││94年││慶豐商業│信用│未遂│枚│││││4月││銀行忠孝│貸款│││││││間││分行│││││├─┼─┼──┼───────┼────┼──┼──┼──┼──────┤│7│丙│94年│1.春田貿易有限│台新銀行│信用│均未│偽造│95年度偵字第│││0│7月│公司在職證明││貸款│遂│之「│1522號卷一第│││0│間│2.春田貿易有限││││春田│110-117頁││││----│公司各類所得扣││----││貿易│││││94年│繳暨免扣繳憑單││現金││有限│││││7月5│3.財政部臺北市││卡││公司│││││日│國稅局93年度綜││││」及││││││合所得稅各類所││││「D││││││得資料清單││││00││││││││││0」││││││││││印文││││││││││各1││││││││││枚││├─┼─┼──┼───────┼────┼──┼──┼──┼──────┤│8│癸│94年│1.春田貿易有限│台北國際│均為│未遂│偽造│95年度偵字第│││0│6月│公司在職證明│商業銀行│信用││之「│1522號卷一第│││0│間│2.春田貿易有限│西盛分行│貸款││春田│99-106頁、││││----│公司各類所得扣│--------││----│貿易│1522號卷二第││││94年│繳暨免扣繳憑單│台北富邦││30萬│有限│101-111頁││││6月│3.財政部臺北市│銀行八德│││公司│││││27日│國稅局93年度綜│分行│││」及│││││----│合所得稅各類所│--------││----│「D│││││94年│得資料清單│國泰世華││未遂│00│││││7月7││銀行桃園│││0」│││││日││業務中心│││印文││││││││││各1││││││││││枚││├─┼─┼──┼───────┼────┼──┼──┼──┼──────┤│9│宇│94年│1.蜜世界蔬果專│中國信託│信用│32萬│盜用│95年度偵字第│││0│7月│賣店在職證明書│商業銀行│貸款││「蜜│1517號卷第│││0│12日│2.蜜世界蔬果專│承德分行│││世界│106-110頁、││││----│賣店各類所得扣│--------│----│----│蔬果│95年度偵字第││││94年│繳暨免扣繳憑單│同上│現金│6萬│專賣│2014號卷第││││7月│││卡││店」│27-34頁││││26日│││││及「│││││----││--------│----│----│乙乙│││││94年││台北國際│信用│未遂│0」│││││7月2││商業銀行│貸款││之印│││││2日││西盛分行│││章,│││││----││--------│----│----│偽造│││││94年││中華國際│信用│22萬│左列│││││7月2││商業銀行│貸款││文書│││││5日││雙和分行│││││├─┼─┼──┼───────┼────┼──┼──┼──┼──────┤│10│戊│94年│1.昌志工程有限│花旗銀行│信用│24萬│無│95年度偵字第│││0│6月│公司各類所得扣│板橋分行│貸款│││2014號第1-5│││0│24日│繳暨免扣繳憑單│││││頁│││││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慶豐商業││未遂│││││││度綜合所得稅各│銀行│││││││││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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