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原告1申○○
2子○○5天○○6U○○7卯○○8Q○○10未○○13酉○○14H○○16a○○18F○○19寅○○21辰○○23黃○○25己○○26丙○○31I○○32g○○36L○○38甲○○42W○○43i○○46P○○49Z○○51d○○55b○○57M○○60Y○○61X○○64巳○○65G○○68庚○○69宙○○74戊○○80R○○83丁○○88宇○○92午○○95T○○97c○○
弄5號98D○○101玄○○111N○○113S○○117戌○○120亥○○121E○○
樓之1123J○○126C○○135f○○138V○○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
徐承蔭 律師 陳玉鈴 原告12丑○○訴訟代理人癸○○
王松淵律師徐承蔭律師陳玉鈴原告24辛○○訴訟代理人壬○○
王松淵律師徐承蔭律師陳玉鈴原告37A○○
10號訴訟代理人B○○
王松淵律師徐承蔭律師陳玉鈴原告90j○○兼訴訟代理人89K○○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松淵律師
徐承蔭律師陳玉鈴原告119乙○○訴訟代理人O○○
王松淵律師徐承蔭律師陳玉鈴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h○○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複代理人地○○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㈠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㈠所示。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如附表㈠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如各以如附表㈠所示擔保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申○○等115人於民國96年8月21日以渠等為被告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階梯公司)之會員,階梯公司受理部分原告退貨申請,有部分未予置理,有部分尚未辦理退貨等理由,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96年9月12日追加宇○○等12人為原告(見本院卷㈡第1至16頁),被告嗣為同意追加之陳述(見本院卷㈡第176、20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准許追加原告。
二、原告2子○○、6U○○、7卯○○、10未○○、12丑○○、14H○○、16a○○、18F○○、21辰○○、36L○○、38甲○○、42W○○、43i○○、69宙○○、74戊○○、80e○○、83丁○○、88宇○○、89K○○、90j○○、92午○○、97c○○、101玄○○、111N○○、117戌○○、120亥○○、123J○○、135f○○、138V○○等人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㈠所示原請求金額,嗣改為如附表㈠變更後金額欄所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原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第31、32條規定,及民法第227條、第231條,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起訴,嗣追加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請求權依據(見本院卷㈡56、57、197頁),被告雖為不同意追加之陳述(見本院卷㈡109頁)。惟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所主張之利益在社會生活上可認係屬同一或關連之紛爭,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繼續審理時,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得在同一程序中一併解決,避免重複審理者(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雖有不同,惟所陳述者均為同一加入會員及終止契約事實,其原提出之證據資料仍得相互援用,應認其基礎事實同一,其所為追加併予准許。
四、按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2條前段規定參照)。原告申○○等115人及宇○○等12人因終止契約而起訴,各自之法律關係獨立,並無訴訟標的主從或其他牽連關係,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原告(如當事人欄所示之57人)請求先行辯論而為裁判,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階梯公司於94年間以多層次傳銷及強力廣告播放等方式,銷
售網路線上教學產品等方式,伊等於階梯公司誤導下,誤信可經由「分期付款」購買網路線上教學產品及服務(下稱系爭商品及服務),遂與隱匿不告知實情之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然伊等事後發現階梯公司提供之教學頻道數量不足,多數頻道僅有簡體字使用困難,且時常連線困難,與廣告及文宣內容差距甚大,階梯公司所提供服務已屬給付不能,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賠償使用服務所支付之全部對價。
㈡階梯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系爭商品及服務,鑑於上
開給付不能情事,伊等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行使終止權,並請求退貨。詎階梯公司為規避該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先向伊等收取原購價格10%後,再承諾承擔伊等對銀行之全部責任,伊等不察即應允之。然階梯公司未履行承諾,僅以向伊等收取之10%金額代向銀行給付2期款項後即停繳,致伊等對銀行之債務迄未消滅,階梯公司仍應給付90%之買回系爭商品價金。又階梯公司迄未履行前開承諾,造成伊等財產上之損害(即買回價金90%或對銀行之負債),並應依民法第227條及第231條規定負擔賠償責任。
㈢擔任階梯公司法定代理人之h○○明知系爭服務無法達到一
定之功能,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行銷,於階梯公司財務發生困難之際,為圖拖延時間,繼以由伊等繳納一定金額即處理銀行貸款債務之手法欺騙原告,事後又任令銀行對伊等催討債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民法第28條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與階梯公司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㈣為此起訴,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㈠原請
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㈠原告於階梯公司面臨倒閉之際請求退款,伊並未拒絕,然因
經營不善、財務吃緊而致無法依約履行債務,並非惡意不履行,亦無任何故意或惡意侵害原告權利之意圖及行為,自無公平交易法第31條及第32條之適用。又本件僅為債務不履行,亦與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關於侵權行為賠償不同,亦無該條項適用之餘地。
㈡原告於購買產品及服務之初均親自簽署所有買賣文件及銀行
借貸文件,尤其向銀行申請借貸之文件上均印有借貸銀行名稱。至銀行依法行使權利造成原告精神壓力,乃銀行之行為,核與被告無關。
㈢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原告1申○○、2子○○、5天○○、7卯○○、8Q○○、10
未○○、12丑○○、13酉○○、14H○○、16a○○、18F○○、19寅○○、21辰○○、24辛○○、25己○○、36L○○、42W○○、46P○○、51d○○、55b○○、57M○○、61X○○、64巳○○、65G○○、68庚○○、69宙○○、74戊○○、80R○○、83丁○○、89K○○、90j○○、92午○○、97c○○、98D○○、101玄○○、111N○○、113S○○、117戌○○、119乙○○、120亥○○、121E○○、123J○○、135f○○(下稱原告申○○等43人)曾參加階梯公司所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嗣對階梯公司行使終止權,經階梯公司辦理退貨手續,階梯公司應給付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㈡原告6U○○、23黃○○、26丙○○、31I○○、43i○○
、49Z○○、95T○○(下稱原告U○○等7人)亦為階梯公司會員,雖未提出行使終止權之證明(見本院卷㈠147至
148、169、172、177、190、194、243頁),惟被告不爭執階梯公司應給付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見本院卷㈡第156至158、207頁)。
㈢原告32g○○、37A○○、60Y○○、126C○○(下稱原
告g○○等4人)同為階梯公司會員,業行使終止權,階梯公司並分別出具證明書及函文,確定階梯公司應給付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見本院卷㈠第17
8、184、205至206、278頁)。㈣原告38甲○○、88宇○○、138V○○(下稱原告甲○○等
3人)等人業行使多層次傳銷契約終止權,並與階梯公司就退貨款項達成分期償還協議(見本院卷㈠第185頁、卷㈡第
17至18、30頁),但階梯公司僅分別履行1期,不爭執尚欠如附表㈠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見本院卷㈡156至158、207頁)。
四、本件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㈠階梯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⒈按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
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參加人於前開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獲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1項及第23條之2第1、2項規定參照)。準此,階梯公司非不得於終止契約退貨時扣抵獎金及商品價額。本件稽諸卷附原告申○○等43人、原告U○○等7人及原告g○○等4人之會員退貨明細表、退貨單所載內容,渠等業與階梯公司進行終止契約之結算(包含獎金退還及商品扣抵等),階梯公司扣減一定金額既為法所許,則於階梯公司不爭執之範圍內,應認原告申○○等43人、原告U○○等7人及原告g○○等4人就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請求為可取。
⒉次按債之更改須有債之要素變更,例如債之主體或客體變
更,至變更履行期限、給付場所或給付數量或利息或條件等等,則非要訴之變更,自難謂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之契約。本件原告甲○○等3人雖與階梯公司達成分期償還協議(如不爭執事實㈣),惟此係階梯公司就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買回價金債務「履行期限」之協議,依前開說明,尚未成立債之更改,階梯公司仍有一次付清原告甲○○等3人如附表㈠變更後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義務。⒊第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及第2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給付遲延部分:
階梯公司不否認未完全履行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義務,僅稱目前財務困難,稽此固可認階梯公司已陷於給付遲延狀態。然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所能請求階梯公司給付者亦僅為民法第
203條之年息5%之利息。至渠等所稱之所受損害即銀行催討之款項乙節,此為依消費借貸關係之債務,縱階梯公司曾允諾代為繳款,亦屬債務承擔,渠等既未證明已經銀行承認,對銀行並不生效力(民法第301條規定參照),自難認此等消費借貸債務係階梯公司債務不履行造成之損害。
⑵給付不能部分:
原告雖稱階梯公司已無法給付系爭服務云云,但遭被告否認,且未舉證以實其說,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此項事實即難遽採,渠等依給付不能規定請求階梯公司賠償,自非有理。
⒋從而,原告請求階梯公司給付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
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階梯公司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階梯公司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第21條第1至3項、第24條規定之行為:
按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公平交易法第31條及第3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
⒈承前所述,階梯公司業受理渠等終止契約與退貨之申請,
甚簽訂分期償還協議,階梯公司之違反約定,應屬單純債務不履行,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⒉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至3項規定之所謂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徵,須達到虛偽不實或有足以引起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虞之程度。
⑴原告主張階梯公司明知系爭服務無法達到廣告功能,卻
以多層次傳銷及分期付款方式誘導加入,顯違前開規定云云。然多層次傳銷為無體店鋪之營業方式,參加人不僅直接購買商品或服務,亦藉由多層次傳銷組織獲取獎金利益,此既為參加人加入時所知悉,且自願加入共同運作,甚或介紹他人加入,稽此即難逕認階梯公司示以不實之情事。
⑵分期付款乃資金運用之新興交易型態或金融商品,如由
出賣人為之,乃分期付款買賣,由金融業者或融資公司為之,則為消費借貸,以目前國人學歷普遍提升及資訊普及而言,原告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際,應有審慎評締約與否及查明契約當事人與內容之能力。另依卷附退貨明細表,既有部分原告繳款達10期之久,衡情應已知悉繳款之對象,要難以銀行追索即謂階梯公司對渠等施以詐術。
⑶原告主張階梯公司提供之頻道不足,多數頻道僅有簡體
字使用困難,且時常連線困難,與階梯公司宣稱系爭服務頻道1、200個之廣告不符,顯以欺罔手法詐騙,並影響交易秩序云云(見本院卷㈠第284至299頁)。 然渠 等所述之情形是否階梯公司推廣教學頻道初期頻道之供給情況,則未見說明與舉證。又階梯公司就系爭服務之建制是否完備、簡體字體、上網速度與連線問題,應非資訊科技所無法處理,締約及廣告之時是否有所障礙,既未見原告進一步舉證,逕依渠等所述之情即為已達不實表示或表徵之認定,恐嫌速斷,此項主張應屬無據而難以取。
⒊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乃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
,而此項規定之重點在於禁止事業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則應以其行為是否妨礙事業相互間自由競爭,及是否足使交易相對人因而作對行為人有利之選擇作為判斷原則。原告締約之時,坊間尚無較具規模之數位教學頻道業者,自無妨礙其他事業體自由競爭之可言,本件應無此規定之情事。
⒋綜上所述,本件尚查無階梯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之2第2項、第21條第1至3項及第24條規定情事,原告依同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請求階梯公司負擔賠償責任,於法顯有未合,並不可取。
㈢h○○執行階梯公司職務未違反法令:
⒈原告雖主張h○○錯估系爭服務無法到達階梯公司主張之
功能,仍對社會大眾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財務困難後,為圖拖延,再度施以詐術誘使簽訂退貨明細表等文件,並任令銀行催討債務,屬執行職務而加損害於渠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5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階梯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教學頻道,另以銀行貸款方式因應參加人資金需求,尚查無對參加人示以不實,已如前述,至銀行是否對參加人進行追索,乃參加人與銀行間消費借貸關係,衡情均難認h○○執行階梯公司職務有何侵害原告權利情事,自無由令h○○負擔侵權責任。
⒉又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乃指以保
護個人或特定範圍之人為其規範目的之法律而言,若專以保護國家公益或社會秩序為目的者,尚不包括在內。公平交易法乃規範競爭秩序之法律,對於事業破壞扭曲市場機能之行為加以明文禁止,其立法目的除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外,雖併有保障一般「消費者」利益之意涵(第1條及第21條規定參照)。但階梯公司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至3項及第24條規定,均如前述,原告主張h○○執行階梯公司職務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於法即有未合。至公平交易法第23條關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依立法理由:「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可知該條規定著眼於社會法益之保障,縱認階梯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之行為,仍與前所述之侵權責任要件有間,不得據以要求h○○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次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及該他人因此受有損害為要件(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意旨參照)。階梯公司無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行為,h○○亦是,階梯公司迄未履行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債務,應屬單純債務不履行,均如前述,尚難謂構成違反法令,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請求h○○與階梯公司連帶負擔賠償責任,於法亦有未合,仍難准許。
⒋末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
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雖有明文。然如前所述,h○○並無執行階梯公司職務違反法令之情事,原告依此規定請求階梯公司與h○○負連帶賠償責任,亦屬無理而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階梯公司未履行退貨明細表、退貨單、協議書、證明書及通知函文所載之義務,原告請求階梯公司給付如附表㈠原請求金額及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階梯公司翌日即96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餘之訴已經駁回而失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㈠:
┌──┬─────┬─────┬─────┬─────┬─────┐│編號│原請求金額│變更後金額│階梯公司應│原告供擔保│階梯公司負│││││給付│得為假執行│擔訴訟費用││││├─────┤之金額│比例│││││即免為假執││(1/1000)│││││行擔保金額││││├─────┴─────┴─────┴─────┤│││均為新臺幣││├──┼─────┬─────┬─────┬─────┼─────┤│1│87,001元││87,001元│29,000元│8│├──┼─────┼─────┼─────┼─────┼─────┤│2│91,540元│67,260元│67,260元│22,000元│8│├──┼─────┼─────┼─────┼─────┼─────┤│5│87,560元││87,560元│29,000元│8│├──┼─────┼─────┼─────┼─────┼─────┤│6│99,500元│79,600元│79,600元│26,500元│9│├──┼─────┼─────┼─────┼─────┼─────┤│7│100,738元│87,001元│87,001元│29,000元│9│├──┼─────┼─────┼─────┼─────┼─────┤│8│77,843元││77,843元│25,900元│7│├──┼─────┼─────┼─────┼─────┼─────┤│10│109,896元│79,977元│79,977元│26,600元│10│├──┼─────┼─────┼─────┼─────┼─────┤│12│105,317元│77,443元│77,443元│25,800元│9│├──┼─────┼─────┼─────┼─────┼─────┤│13│39,800元││39,800元│13,200元│3│├──┼─────┼─────┼─────┼─────┼─────┤│14│68,685元│65,563元│65,563元│21,800元│6│├──┼─────┼─────┼─────┼─────┼─────┤│16│109,896元│82,514元│82,514元│27,500元│10│├──┼─────┼─────┼─────┼─────┼─────┤│18│64,106元│49,911元│49,911元│16,600元│5│├──┼─────┼─────┼─────┼─────┼─────┤│19│87,001元││87,001元│29,000元│8│├──┼─────┼─────┼─────┼─────┼─────┤│21│100,738元│82,422元│82,422元│27,400元│9│├──┼─────┼─────┼─────┼─────┼─────┤│23│82,422元││82,422元│82,422元│7│├──┼─────┼─────┼─────┼─────┼─────┤│24│79,600元││79,600元│27,400元│7│├──┼─────┼─────┼─────┼─────┼─────┤│25│75,620元││75,620元│25,000元│6│├──┼─────┼─────┼─────┼─────┼─────┤│26│77,843元││77,843元│25,900元│7│├──┼─────┼─────┼─────┼─────┼─────┤│31│68,685元││68,685元│22,800元│6│├──┼─────┼─────┼─────┼─────┼─────┤│32│69,122元││69,122元│23,000元│6│├──┼─────┼─────┼─────┼─────┼─────┤│36│128,212元│96,159元│96,159元│32,000元│6│├──┼─────┼─────┼─────┼─────┼─────┤│37│64,106元││64,106元│21,300元│11│├──┼─────┼─────┼─────┼─────┼─────┤│38│80,435元│77,084元│77,084元│25,600元│5│├──┼─────┼─────┼─────┼─────┼─────┤│42│67,660元│64,841元│64,841元│21,600元│7│├──┼─────┼─────┼─────┼─────┼─────┤│43│82,422元│66,054元│66,054元│22,000元│6│├──┼─────┼─────┼─────┼─────┼─────┤│46│68,685元││68,685元│22,800元│7│├──┼─────┼─────┼─────┼─────┼─────┤│49│82,422元││82,422元│27,400元│6│├──┼─────┼─────┼─────┼─────┼─────┤│51│87,001元││87,001元│29,000元│7│├──┼─────┼─────┼─────┼─────┼─────┤│55│75,620元││75,620元│25,200元│8│├──┼─────┼─────┼─────┼─────┼─────┤│57│87,001元││87,001元│29,000元│6│├──┼─────┼─────┼─────┼─────┼─────┤│60│96,159元││96,159元│32,000元│8│├──┼─────┼─────┼─────┼─────┼─────┤│61│79,600元││79,600元│26,500元│7│├──┼─────┼─────┼─────┼─────┼─────┤│64│53,748元││53,748元│17,900元│4│├──┼─────┼─────┼─────┼─────┼─────┤│65│67,688元││67,688元│22,500元│6│├──┼─────┼─────┼─────┼─────┼─────┤│68│103,480元││103,480元│34,400元│9│├──┼─────┼─────┼─────┼─────┼─────┤│69│136,960元│84,404元│84,404元│28,100元│12│├──┼─────┼─────┼─────┼─────┼─────┤│74│91,580元│73,264元│73,264元│24,400元│8│├──┼─────┼─────┼─────┼─────┼─────┤│80│105,317元│77,843元│77,843元│25,900元│9│├──┼─────┼─────┼─────┼─────┼─────┤│83│71,640元│55,720元│55,720元│18,500元│6│├──┼─────┼─────┼─────┼─────┼─────┤│88│54,948元│51,898元│51,898元│18,300元│5│├──┼─────┼─────┼─────┼─────┼─────┤│89│82,422元│80,270元│80,270元│26,700元│7│├──┼─────┼─────┼─────┼─────┼─────┤│90│87,001元│59,823元│59,823元│19,900元│7│├──┼─────┼─────┼─────┼─────┼─────┤│92│114,475元│87,007元│87,007元│29,000元│10│├──┼─────┼─────┼─────┼─────┼─────┤│95│63,680元││63,680元│21,200元│5│├──┼─────┼─────┼─────┼─────┼─────┤│97│83,580元│40,218元│40,218元│13,400元│7│├──┼─────┼─────┼─────┼─────┼─────┤│98│77,843元││77,843元│25,900元│7│├──┼─────┼─────┼─────┼─────┼─────┤│101│79,600元│75,620元│75,620元│25,200元│7│├──┼─────┼─────┼─────┼─────┼─────┤│111│87,001元│86,881元│86,881元│28,900元│8│├──┼─────┼─────┼─────┼─────┼─────┤│113│99,500元││99,500元│33,100元│9│├──┼─────┼─────┼─────┼─────┼─────┤│117│63,680元│57,334元│57,334元│19,100元│5│├──┼─────┼─────┼─────┼─────┼─────┤│119│83,580元││83,580元│27,800元│7│├──┼─────┼─────┼─────┼─────┼─────┤│120│96,159元│86,657元│86,657元│28,800元│8│├──┼─────┼─────┼─────┼─────┼─────┤│121│61,018元││61,018元│20,300元│5│├──┼─────┼─────┼─────┼─────┼─────┤│123│91,540元│75,620元│75,620元│25,200元│8│├──┼─────┼─────┼─────┼─────┼─────┤│126│44,750元││44,750元│14,900元│4│├──┼─────┼─────┼─────┼─────┼─────┤│135│79,600元│76,284元│76,284元│25,400元│7│├──┼─────┼─────┼─────┼─────┼─────┤│138│154,080元│147,660元│147,660元│49,200元│1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