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4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送達代收人 王錞熙 相對人和昇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睿騏 即 黃稚修 相對人 尤佳珊 即 尤佳馨 相對人 黃水涼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及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9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存第159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