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因96年度訴字第220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57,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