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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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十月二十三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十月二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