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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