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二二號、八十八年度執更字第八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七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所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七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
四、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書誤繕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六、七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於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入監服刑,刑期至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期滿,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後,聲請就如附表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七(聲請書漏載編號一)視為減得之宣告刑與如附表編號四、五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判決意旨)。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判決確定,則揆諸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嗣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均經駁回而確定,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今均未經撤銷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是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七所示之罪,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而視為其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七所示,併予說明。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七所示之罪,依法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七所示之刑,並與如附表編號四、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受刑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連續施用毒品罪(肅清│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共同連續販賣化學合成│││槍罪(修正前槍砲彈藥│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麻醉藥品罪(麻醉藥品│麻醉藥品罪(麻醉藥品│││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三項)││第二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一款)│├──────┼──────────┼──────────┼──────────┼──────────┤│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犯罪日期│八十四年間起至八十六│八十四年六月間起至八│八十四年六月間起至八│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四││(民國)│年二月十七日止│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年七月二十四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署│署││及├───┼──────────┼──────────┼──────────┼──────────┤│案號│案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一號│四八、九五四三、一一│四八、九五四三、一一│四八、九五四三、一一│││││八七七、一二○○一號│八七七、一二○○一號│八七七、一二○○一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六號│六一四號│六一四號│六一四號││├───┼──────────┼──────────┼──────────┼──────────┤││判決│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判決├───┼──────────┼──────────┼──────────┼──────────┤││案號│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六號│一四一號│一四一號│一四一號││├───┼──────────┼──────────┼──────────┼──────────┤││確定│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不合減刑要件(中華民││九六年罪犯減│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刑條例│第三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二項│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視為減刑之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有期徒刑四月│不得減刑│└──────┴──────────┴──────────┴──────────┴──────────┘┌──────┬──────────┬──────────┬──────────┬──────────┐│編號│五│六│七││├──────┼──────────┼──────────┼──────────┼──────────┤│罪名│販賣毒品罪(肅清煙毒│持有刀械罪(修正前槍│圖利聚眾賭博罪(刑法││││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十二條第三項)│││├──────┼──────────┼──────────┼──────────┼──────────┤│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十一年間│八十二年二月間起│││(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署│││及├───┼──────────┼──────────┼──────────┼──────────┤│案號│案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三│││││四八、九五四三、一一│四八、九五四三、一一│四八、九五四三、一一│││││八七七、一二○○一號│八七七、一二○○一號│八七七、一二○○一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一四號│六一四號│六一四號│││├───┼──────────┼──────────┼──────────┼──────────┤││判決│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判決├───┼──────────┼──────────┼──────────┼──────────┤││案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一號│一四一號│一四一號│││├───┼──────────┼──────────┼──────────┼──────────┤││確定│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不合減刑要件(中華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九六年罪犯減│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條例│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二項││││)││││├──────┼──────────┼──────────┼──────────┼──────────┤│視為減刑之刑│不得減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