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09號原告丙○○
送達代被告甲○○○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進行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