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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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