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21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