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6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5月9日以96年度簡字第15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240號,執行案號:96年度執字第6354號)。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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