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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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仕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鳳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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