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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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告 黃雨綺 (原姓名 黃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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