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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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4號
原告 翁美華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茲因原告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後,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業經被告同意其撤回,是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