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細紅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龍細紅分割其繼承之遺產,依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龍細紅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遺產均為土地,遺產總價額應以土地範圍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477元【即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價額48,968,06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龍細紅應繼分1/168=291,4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1,4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宏明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應有部分
土地範圍面積與土地
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761.41
8,200元
168/1568
4,183,239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975.08
8,200元
168/1568
856,677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4,549.36
6,500元
168/1568
10,132,59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689.03
6,500元
168/1568
479,86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75.01
6,500元
24/672
40,627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495.36
6,500元
504/4704
1,041,411元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73.18
6,500元
168/1568
259,893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88.01
6,500元
48/672
180,147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38.67
6,500元
504/4704
305,502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80.78
6,500元
816/1920
1,328,155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13.27
6,500元
408/3840
147,290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814.41
6,500元
816/1920
5,012,308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59.11
6,500元
816/1920
992,041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067.87
6,500元
408/3840
737,498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44.00
6,500元
1608/1920
1,872,650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723.23
6,500元
1608/1920
3,937,083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387.01
8,200元
168/1568
1,218,587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96.32
6,500元
168/1568
136,723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948.23
17,800元
3072/16800
16,105,782元
遺產價值總價額(新臺幣)
48,968,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