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272號
原告 鄭淑芬
訴訟代理人 鄭世樺
被告 陳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6日晚間11時51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對面,見訴外人安程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安程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該處,以自備之老虎鉗1支破壞系爭車輛電線後,並竊取車內電瓶2組之事實,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攜帶凶器竊盜罪在案,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其內證據資料確認無誤,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上開故意不法行為破壞系爭車輛電線及竊取車內電瓶2組,侵害安程公司對該等財物之所有權,致安程公司受有新臺幣(下同)51,794元之損害,此損害賠償債權嗣經安程公司讓與原告,被告自應負賠償之責。
二、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回復原狀費用既以必要者為限,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即應予計算折舊。系爭車輛經送廠維修,支出維修費14,484元(含零件費用9,267元及工資費用5,217元),有原告提出之維修/零件明細表可憑。而依車籍資料所示,系爭車輛係於107年9月出廠,至事故發生時已使用2年6月,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現值應為2,2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再加計無須計算折舊之工資費用後,本件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以7,503元(計算式:2,286+5,217=7,503)為限。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能准許。
三、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明定。本件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故其就上述7,503元,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1日(見本院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項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亦未見支出
其他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後,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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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267×0.438=4,0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9,267-4,059=5,208
第2年折舊值5,208×0.438=2,2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5,208-2,281=2,927
第3年折舊值2,927×0.438×(6/12)=641
第3年折舊後價值2,927-641=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