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21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係住居於福建省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憑;又本院經函請原告 陳明 系爭相關器材遭被告侵權之地為何?亦經被告覆知本院:相關器材遭被告於金門多場晚會中侵權竊用等語,顯見,依原告所述被告之侵權行為地為福建省金門縣,是以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